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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楼上突然掉下一个酒瓶,将路过的一位老人砸得头破血流,摔倒时脚踝还骨折了。事发楼共6层,相关楼门的2楼以上有14家住户,在无法查明“加害人”的情况下,老人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日前,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令其中11名被告每人补偿老人5000元。另3名被告因证实家中无人,被判决不承担责任。
65岁的姚大爷(化名)是天津某机械厂的退休职工。事发当日,姚大爷行走到河北区某小区2门与3门的楼下时,楼上突然掉下了一个墨绿色的酒瓶,正中姚大爷脑袋。老人被砸得头破血流,在摔倒时右脚踝骨折、脱位。由于找不到扔瓶子的人,他只得自己去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经鉴定,老人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符合10级伤残。出院后,老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索赔。事发小区2门和3门,除了不可能将瓶子扔到他头上的1楼住户外,共有14户人家,应该将谁告上法庭呢?委托律师后,老人和律师进行了商议,并最终决定将这14户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开庭时,有8名被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而另外6名被告未到庭。一名家住2楼的被告表示,他住的是2楼,根据阳台的位置推断,他怎么扔也不能将酒瓶扔到原告的头顶上。而且他的父母也都是80岁左右的老人了。另一名被告表示,事发时,他的房子是空房,当时正在装修。他本人不抽烟、不喝酒。而且装修的工人证明,事发时屋里没有酒瓶。还有3名被告表示,事发时家中无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其他到庭被告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河北区某小区2门与3门楼下被掉下的酒瓶砸伤。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提到的2名被告因证据不足被判处担责,另外3名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事情发生时家中无人,故应由除了这3名被告之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每人5000元。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天津律师任秀福表示,本案中,部分住户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自己家中无人,不可能是侵权人,所以法院判决该建筑物中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