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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结婚但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妹妹情急之下冒用姐姐身份,并骗过了婚姻登记处。不料多年后姐姐想结婚时,却遭遇了因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已婚”而难以登记的窘境。
几年前,不满20周岁的义县姑娘张冬与男友陷入热恋,两人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可是因为张冬还没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登记处不给他们办理登记手续,为此张冬整天愁眉不展。“姐姐早就到了结婚年龄,现在也还未婚。”一天,张冬突然想到了自己的亲姐姐张秋,“反正都是一家人,我和姐姐长得又像,先冒用姐姐的身份结婚不就行了。”“姐姐,求求你了。”在张冬的反复劝说之下,张秋同意了这个主意。随后,张冬拿着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来到婚姻登记处,以姐姐的名义与男友登记结了婚,小两口的生活过的也很不错。
几年后,张秋也找到了自己的白马王子。两个人也开始筹备起结婚来。去年5月,张秋和男友来到了婚姻登记处。“你不是已婚了吗?不能给你办手续。”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张秋二人傻了眼。“当初是我妹妹冒用我的身份结的婚。”尽管张秋和张冬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做解释,但档案上张秋和妹夫的登记信息却是无法随意更改的。
一家人忙了数月,仍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张冬一家只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掉当初的结婚登记,并予以赔偿。
在诉讼中,民政部门表示,当初张冬夫妻俩办理婚姻登记时,所提供的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证件持有人与婚姻登记申请人姓名一致,且姐妹俩年龄相差无几,容貌酷似,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能力区分两人。并且,工作人员根据两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了严格、认真审查,依法已尽到审查义务,在程序上并无过错。
经审理,义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张家姐妹利用相貌酷似的客观条件,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信任而获取结婚证。而民政部门已尽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因此最终判决当初的结婚登记无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