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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林靖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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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老人在超市内乘电梯时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这些案件中,受伤老人因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与家人带来痛苦与不便;而涉案超市又自觉委屈,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老人年老体弱才发生意外,因此不愿意进行赔付。
对此,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舒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综合看来,“老年人不能谨慎乘梯”以及“超市未尽到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
3
特殊服务
王成带其母张老太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因该超市停车场在地下2楼,需乘坐2层滚梯进入超市购物区。在儿子停车的过程中,张老太自行乘坐电梯上楼。因为每一阶梯间黄色警示标志不清晰,张老太就站立在了两级滚梯之间,结果在滚梯上升过程中,她站立不稳摔伤。
经检查,张老太的胸部、腰部压缩性骨折,构成9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舒怡认为,超市的经营者、实际管理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超市的经营人及实际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设备,还要求超市尽到勤勉、谨慎的提示义务及注意义务,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避免不特定公众的损害发生。
本案中,超市电梯两级之间警示线不清晰,这是张老太摔伤的主要原因。而且,超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设置乘梯安全提示,未能尽到告知老年人乘梯应当有成年家属陪护的提示义务,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超市的过错程度,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
大年初一下午,刘老先生在儿子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在乘坐滚梯过程中不慎摔倒。由于现场无人值守,超市未能及时关停电梯,导致刘老先生侧倒在电梯上被运至楼上,一直被电梯挤压拉扯,直到其子将刘老先生拽下电梯。经检查,刘老先生大腿根部骨折。最后,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舒怡法官认为,超市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指导公众乘梯,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处理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尤其在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期更应如此。此案中,因过年放假,超市无工作人员在电梯处进行值守,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关停电梯,造成运行电梯对摔倒老人的身体伤害扩大。因此,超市对刘老先生所受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专人值守
法官舒怡特别提醒广大老年人,超市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老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严格遵守乘梯须知,保护自己的健康与安全。有的老年人患有心血管疾病,容易晕眩、站立不稳,在乘坐电梯时应当主动寻求商场服务人员的帮助,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乘梯时手握扶手、直立,要有成年家属陪护。 J151
侯老太与侯老先生一起到超市购物,两人购买了大量商品,双手提着购物袋上了电梯。超市电梯值守人员未阻止二人上梯,也未予以扶助。侯老太因双手提购物袋,手没握电梯扶手,电梯启动后,她站立不稳,在电梯上摔伤,导致腰部扭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法官舒怡说,超市对公众的安全保障应当是勤勉、有效的。有效的安全保障意味着当公众乘坐电梯时有违规或不安全因素时,超市应当提示、提醒且提供陪同、陪护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手提重物不能自助扶梯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超市应当主动陪护乘梯,不能仅仅以超市内粘贴有警示告知牌、乘梯须知等而推卸责任。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超市的过错程度,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