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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郑女士本打算到银行办按揭贷款买房,没想到银行系统里有一笔她并不知情的按揭贷款记录。“被贷款”后,在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郑女士一怒之下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消除其“被贷款”的记录信息。
郑女士起诉称,2011年初,她准备购买一套住房,打算到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当她到本市某银行打印个人贷款信息征询时,发现银行征询系统上,记载她在2002年2月曾发生过一笔19万元的按揭贷款记录,且该笔贷款已经偿还完毕。随后,郑女士向银行提出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后经回复得知该项贷款是在被告所属银行的分行办理的贷款业务。郑女士表示,在这之前她没有买过住房,更没有向被告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过按揭贷款。于是,郑女士找到银行询问贷款具体情况,并请求给予撤销,但银行不理睬她的请求。
郑女士认为,被告银行记载的贷款记录并不是她本人的贷款行为,由于这笔贷款记录的存在,令她购买的首套住房变成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和利率有所不同。因此郑女士要求银行在其个人征信的信息记录上消除贷款记录信息,使她能够按照现有的银行贷款政策,贷款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并请求判令由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郑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郑女士查看以往交易记录的签字发现,字迹并不是郑女士本人,也就是说,其身份证信息有可能被盗用。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份证件外泄不符合常理,同时原告未证明本人对该笔贷款不知情,且未参与,同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案外人以郑女士的名义购买位于本市和平区一套住房,并与被告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按揭贷款19万元。上述贷款已于2006年10月结清。审理过程中,郑女士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提交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中所涉及原告签名是否由其本人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上述所涉及郑女士签名与其本人签名均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法院认为,经鉴定,被告与原告所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中郑女士签名非原告本人所签,故法院认定上述借款、抵押合同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故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银行清除原告郑女士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套住房的贷款记录。
本市桐江律师事务所尹鸿智律师表示,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在网上不要随意填写表格,实名车票、快递收件单都不要随意丢弃。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从事任何活动,出借身份证从事活动,将来可能会发生自己预想不到的风险。(以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