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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2012年9月20日,备受关注的姚明诉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姚明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场参加公开宣判,一场耗时一年半的恶意侵权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
2011年12月31日,姚明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及维权合理费用。姚明认为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将姚明的姓名及包含其姓名的“姚明一代”产品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姚明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行为,对姚明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原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额太低,依法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严厉制止。综合考虑,确定由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