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年初至今,珠海市因欠薪涉及的劳动者及金额数,已超过2009年、2010年、2011年任一年的全年总数,接近2008年高峰期的数值。“哪怕是再蒸蒸日上的企业,也不敢绝对保证不会有欠薪的一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段漓介绍说。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拟定于每年4月份由社保征缴机构在征缴社保费时一并征缴当年度欠薪保障费,4月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于翌年开始缴纳。而列入缴纳费用的用人单位包括辖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应该说,放在当下欠薪现象比较普遍的背景下,“欠薪保障金”的征收的确不无必要。可以设想,当所有用人单位都要预先缴纳欠薪保障金,不管欠没欠薪,先要把钱压上,或多或少也有望对欠薪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不过,尽管欠薪保障金的额度并不高,用人单位仅需每年缴纳400元即可。但是,对于企业而言,长期来看,仍将有一笔资金被长期积淀下来。而对企业来说,这些资金原本是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也本该有权将这笔资金用于经营甚至投资,当欠薪保障金使得企业不得不将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无法使用时,也未尝不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扰与影响,如果因此而影响到企业的业绩,“欠薪保障金”这一保障员工薪资的制度设计,没准反而会适得其反地对员工的薪水产生负面的不利影响。
此外,欠薪保障金其实是建立在企业欠薪可能的假设前提之下的,而对于欠薪企业来说,这点保障金可能无关痛痒,也未必能遏止其欠薪行为,但对于那些严格遵守薪资支付规定的诚实守信企业来说,无端成了欠薪“嫌疑人”,还要因此而缴纳基金,承担同样的欠薪保障义务,的确也难言公平。
从这个角度来看,欠薪保障机制,固然不无必要,但欠薪保障金的征收要体现公正,其实仍然应该根据企业的诚信行为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常年无欠薪纪录的企业,不妨降低其缴纳额度,甚至建立返还机制,而对于存在欠薪行为的企业,则可适当加大征收力度,只有当欠薪保障金的征收与企业的诚信度挂钩,并对诚信企业有更多的认同,才能让欠薪保障机制在保障欠薪的同时兼顾公平,规避缺陷,从而成为一种良性机制。
征收“欠薪保障金”不妨挂钩“企业诚信”
吴江(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