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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义蒲昌迅
刘华的家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葛兰至双龙的一条县级公路刚好从他的家门口经过。2010年4月,刘华建新房时为图方便,将部分建筑材料和河沙堆放在家门前的道路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一天凌晨,跑“摩的”业务的张涛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搭着一名客人从刘华家门前公路逆行驶过,正好撞上了路边的那堆河沙,造成张涛和客人从车上摔下受伤,摩托车受损。
公安机关认定张涛违法行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涛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华赔偿张涛医疗费等损失31427元。
“他自己撞上来的,为什么要我赔钱?”刘华对这样的判决很不服,向长寿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检察官向刘华解释,首先,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据检察官介绍,类似这样在公路上违章堆放杂物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长寿区今年1月至7月就发生了10余起。区检察院针对这一问题,向区交通局发出检察建议,希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力度和公路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损毁公路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和排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