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实际,在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办案方式、执法能力等四个方面综合施策,着力解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切实在更新执法理念上下功夫。要做到“四个统一”:做到权力与责任统一。要认识到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大不是权力的扩大,而是责任的增加。做到监督与协作统一。要认识诉讼监督不是各种司法权力的博弈,更多的是各种司法权力的制衡与协作,在监督与协作的统一中实现司法价值目标。做到用权与限权统一。要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应保持谦抑精神,防止权力滥用。做到控诉和辩护统一。要认识到辩护职能不是从属于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应时刻体现控辩平等,共同追求公平正义诉讼价值。
(二)切实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一是未雨绸缪,过渡衔接。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前,可分四种情形处理:第一,参照执行。对修改后刑诉法中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第二,试点执行。对一些涉及面广的,可先行稳步试点,积累经验,再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全面推开。第三,提前运行。需要几个政法机关协作共同实施的制度及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与有关政法机关制定落实意见,共同向党委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反映,提前进行运作,积极做好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的准备。第四,禁止执行。对技术侦查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扩大公权力、有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必须在明年1月1日后实行。二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认真研究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制定规划,分阶段实施。三是及早研究,健全机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及早着手研究人权保障工作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保障辩护权利机制、保障当事人申诉控告机制、技术侦查措施使用工作机制、侦查技术装备使用机制、保障证人出庭工作机制、提高出庭效率机制、诉讼时效监督机制、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等。
(三)切实在转变办案方式上下功夫。一是办案模式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从区域分割、部门分权向上下一体化和内部一体化转变;从检察权运行神秘、封闭向公开透明、司法民主转变。检察机关应对现有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进行整合,突出省院和市级院在侦查信息化与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二是执法方式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注重实体审查到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并重转变;从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到审查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从就案办案向定分止争、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延伸职能并重转变;从着眼单个诉讼程序到着眼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转变。三是案件管理方式要实现“五个转变”。即:案件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由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由人工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办案绩效由单一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由非常态评价考核向常态评价考核转变。
(四)切实在提升素质能力上下功夫。要让检察人员从宏观上全面理解和把握刑诉法修改的立法宗旨、立法背景和精神实质,从中观上全面学习领会各项重要程序运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从微观上梳理和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制度上的衔接和过渡,提升证据审查能力、运用法律政策能力、说理答疑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发现和纠正违法能力、运用科技手段调取证据能力。着力培养骨干人才,加大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
(作者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