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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女方因下岗失业生活困难,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考虑男方身体不好,酌情调整抚养费为每月800元。
刘某与张某原是夫妻,2004年,婚生儿子还不到一岁时,二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60元,至孩子18周岁有独立经济收入为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离婚后,刘某一直按约履行,且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每月抚养费涨至400元。
随着市场物价上涨,张某认为刘某给付的抚养费太少,而自己下岗无生活来源,孩子生活极度困难,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均遭拒绝。张某以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刘某将每月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500元过高,超过孩子的实际支出。现被告已再婚,家庭负担重,身体不好,可能还得做手术。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度工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同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患有肝脏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结合原告情况及被告工作、收入及健康状况,法院酌情考虑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为宜。
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