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和朋友酒后到洗浴中心洗浴时,恰逢浴池中换水,尽管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提醒,但男子仍坐在浴池边上,结果意外发生:因为朋友的意外冲撞,男子落入滚烫的水中,全身大面积烫伤。由于协商赔偿未果,他将冲撞自己的朋友和洗浴中心老板一起告上法庭。
牛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8日,牛某、王某等人酒后到塘沽一洗浴中心洗浴。因浴池正在换水,水太热,牛某于是背冲着浴池坐在池边时,被王某碰到,结果落入水中,被热水烫伤。洗浴中心老板李某马上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原告送往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牛某被浴池热水烫伤造成全身45%深二度烫伤,住院28天,住院中进行植皮手术并输血治疗。住院期间,原告花费住院费61609元,支付输血费用460元。出院后,牛某休假至2011年5月2日,后与王某、李某协商赔偿未果,故本案成讼。
那么,本案中究竟应该是撞人的王某,还是洗浴中心方承担主要责任呢?
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在向牛某提醒浴池正在换水、水温较热时,牛某明知自己饮酒,却仍坐在浴池边,没对自身尽到谨慎之义务,其本身应负10%的责任。被告洗浴中心老板李某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在浴池换水时虽然对原告及其同行者进行了提醒,但当时浴馆内因换水水汽较大,观察视线有限,在原告等人前往浴池时,未尽劝阻义务,导致牛某被烫伤,李某应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负25%的责任。而被告王某酒后和原告一并进入浴馆,将坐在浴池边的牛某碰进正在换水的浴池,导致其被烫伤,应承担65%的责任。综上所述,判决李某赔偿牛某各项损失计15402元;判决王某赔偿牛某各项损失计52438元;其余损失由牛某自己承担。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认为浴池水温过高是造成牛某被烫伤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继续提起上诉。
二中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损害赔偿的要件是损害事实及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查清牛某致伤的原因是解决本案赔偿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分清主次责任的关键。通过本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牛某坐在浴池边被王某碰入水温过高的浴池是造成牛某致伤的原因。事件中王某虽无故意,但他的“冲撞”,是造成牛某烫伤的主要原因,故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其承担主要责任无误。依法驳回王某诉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