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9月27日发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将证券交易所、券商、登记结算中心的信息安全纳入监管范围的同时,首次将提供软硬件及服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纳为监管对象。要求行业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法》将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有两项核心内容。其一是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机制。明确由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行使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权力。其二是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对行业机构提出其应当符合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对处于市场关键地位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核心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重点强调其应当具有重要信息系统的自主开发能力,促进提升行业整体信息安全标准。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则标志着资本市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