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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子无故滋事,在蓟县城内砸坏两辆汽车的玻璃和五个垃圾箱、两个广告牌。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25岁的被告人靳某曾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于2012年春节前来到蓟县,靠捡拾垃圾为生。1月6日凌晨,靳某将停放在蓟县城内某培训学校门口的一辆朗逸轿车和一辆夏利轿车玻璃砸坏。1月的一天,靳某将蓟县城内光明路两侧五个垃圾箱推倒毁坏。3月,靳某先后将蓟县城内某小区路口和光明路与商贸街交口北侧的两个广告牌砸坏。
靳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受害单位和个人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经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总价值80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法制观念淡薄,无故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靳某有前科劣迹,未能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靳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