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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天津市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放射性药品购进、储存、制备等环节的管理,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不得擅自使用放射性药品,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也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放射性药品包括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由于其释放出的射线具有穿透性,通过人体时可与组织发生电离作用,因此对其质量要求比一般药品更严,既保证达到诊断与治疗的目的,又不使正常组织受到损害。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目前本市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有18家,仍在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单位有14家。市药监部门要求,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单位要设置核医学科、室,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每次使用要有使用量、剩余量记录,用完或过期失效处理还要有注销记录。(记者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