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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近日,市民林先生咨询有关借款抵押的问题。不久前他的朋友洪某向他借了30万元钱用于投资餐馆,洪某向林先生保证一年后归还借款及利息,此外洪某还将自己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交给林先生作为抵押物。持有对方的房产证,是否就代表对该房产具有处置权呢?
解答:依据《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房屋抵押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洪某仅仅将房产证交给林先生作为抵押,则该抵押行为并未生效,一旦发生纠纷,林先生并不能以洪某交给他的房产证来要求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