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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河北省玉田县青年薛某驾车从蓟县县城回家途中感觉口渴,便将车停到路边一小店买水,发现店中无人竟偷走4800多元现金逃跑,谁想这一跑却夺走一位老人的生命。前不久,蓟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肇逃之后自首数罪并罚
今年5月23日上午,薛某开着自己的红色佳宝小客车从蓟县县城回河北省玉田县的家,路过蓟县出头岭镇时,感觉口渴,于是停车进入路边小店准备买饮料。当时,薛某发现店里没有人,遂起歹心,从收银柜台的抽屉里偷走现金4800多元后逃离。
薛某带着偷来的钱,心里发慌,想赶快逃走。他加大油门沿着淋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慌忙中刚开出5000多米,就将在公路南侧行走的一位老人撞倒。薛某仓皇之中,弃车逃走,被撞老人约60岁,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所致。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薛某回家后难逃良心的谴责,便到公安机关投案。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薛某家属与被害老人的家属达成调解,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薛某盗窃后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肇事罪。鉴于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数罪并罚。
生命虽无价赔偿有标准
一条人命,不到20万元的赔偿,这个数目是不是太少?昨天,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王西平律师称:“生命虽无价,但法律判决上必须有严格数额规定。”王西平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即20倍)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1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2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891元。按被害人60岁计算,若其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538420元,若其为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37820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42240元,丧葬费应为21120元。若被害人为农村居民,两项合计为258940元。”
针对本案,王西平称,调解不违反法律,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协定,什么数额都有可能。(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