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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本报讯蒋厚峰刘媛记者汪清林应聘时,用人单位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待遇等问题,三个月后公司将员工辞退,对于需不需要赔付双倍工资,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上了法庭,法庭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2012年1月7日,郭某进入南昌一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以口头方式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资问题产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用人单位称,今年1月7日起郭某在公司工作,劳动报酬以口头形式约定为每月税前5000元,税由原告代扣。但劳动关系期间,郭某还同时在其他两家公司兼职,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郭某称,用人单位所称他在其他两家公司工作并不属实。他们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故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他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日前,东湖区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未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向郭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天数合计2个月零12天。郭某每月工资5000元,日平均工资为230元。故用人单位应向郭某支付12760元。用人单位认为郭某在其他公司兼职,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用人单位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郭某在原告处工作未满六个月,故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郭某一个月的工资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