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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夏旭东记者吴柳锋实习生何流)周围无警示标志,中学生放学途中意外跌入施工坑摔成九级伤残,施工方却当庭辩称施工告示等同警示标志,拒绝赔付。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施工告示不能代替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判决建筑公司和承建方赔付伤者7万余元。
去年7月的一天,中学生小玲(化名)放学回家时,跌入因施工形成的近两米深的坑,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小玲将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和承建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
建筑公司辩称,施工现场附近虽无警示标志,但附近张贴的施工告示应等同警示标志。此外,他们还提到,就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之前已同承建方签有内部协议。他们据此认为,小玲的受伤与他们无关。成都中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实际承包人,均有在施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而施工告示并不能代替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两名被告之间有关事故责任承担的协议对外不产生效力。建筑公司与承建方应对小玲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两家公司赔偿小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共计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