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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见习记者王春通讯员颜红方丽燕2011年8月25日,浙江省海盐县下大暴雨,当时县城内多处马路上积水严重,沈老板的副食品店门口的长安路及路边人行道均被积水淹没。于是,沈老板便用玻璃挡积水,结果金女士在下班途中步行路过副食品店时,其右足腕处突然被玻璃割伤。因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闹上法院。
近日,海盐法院审理后酌定金女士应自负30%的责任,沈老板夫妇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沈老板承担金女士因割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058.62元。
-以案释法店方放置玻璃挡水存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沈老板夫妇在其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放玻璃用于挡水已经妨碍了金女士作为行人在路上的通行,且金女士受害确系因沈老板夫妇所摆放的玻璃所引起,故沈老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当时的暴雨天气,金女士其自身也应负起比平时更多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以防范水面下的潜在危险,故金女士对于其受害,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定金女士自己应担责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