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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并正式实施。《意见》将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财产情况纳入核查范围并做出具体规定,新政将使本市真正困难的家庭享受到住房保障。
作为《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该《意见》出台后,本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在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核查基础上,增加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等财产的核查。
《意见》对申请不同住房保障家庭的财产准入标准分别作出规定: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0万元(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非补贴类家庭,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1万元(含)。“三种补贴”家庭财产准入标准统一设定为人均低于5万元(含)。
《意见》出台前已享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的家庭,有关管理部门核查其拥有的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同时满足无机动车辆、无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出资小于5万元(含)三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
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情况同时满足机动车辆排量小于1.6升(含)、不是进口车型、不多于1辆,非居住类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工商登记出资小于10万元(含)五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首席记者邵隽通讯员吴梅朱景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