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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截至9月底,本市今年已开工保障性住房10.5万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7.2万套,今年工作目标已提前圆满完成。
今年,市政府与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的责任目标为,新建保障性住房10.5万套,竣工7万套。新增住房“三种补贴”受益家庭1万户。除保障房建设达标以外,截至9月底,本市已完成全年新增租房补贴1万户目标。2011年和2012年两年中,本市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占“十二五”规划的60%(不含示范镇为24.5万套,占61%)。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4005万平方米、56.5万套,发放租房补贴8.5万户,政府投入323亿元,供应土地1800公顷。截至目前,全市享受“三种补贴”家庭累计已达到9.5万户。
另据了解,《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本市将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受益家庭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销售使用情况,严禁个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确保保障用途不改变。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家庭921户、追回住房保障资金1413万元。住房保障违规率由2008年的1.09%下降到2011年年底的0.03%。(记者雷风雨通讯员吴梅)
住房保障制度迈向法定化
对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规定
记者从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办法》以政府性规章形式颁布,标志着本市住房保障制度在法定化进程上迈出重要一步。该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与目前本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办法》首次明确了基本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则,强调了建立健全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严格规范了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拓宽了保障房建设运营融资渠道,加大了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作为市政府规章的该《办法》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增加了警告、罚款、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对在申请阶段弄虚作假的处罚,除驳回其申请外,五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是对骗租、骗领、骗购行为的处罚加大。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外,终身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骗租公租房、骗取租房补贴的,除责令退房、退补贴外,还增加了罚款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处罚。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年内禁止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记者雷风雨通讯员吴梅王玮)
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
增加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等内容
记者从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本市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在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核查基础上,增加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等财产的核查。
《意见》对申请不同住房保障家庭的财产准入标准分别作出规定: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0万元(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非补贴类家庭,财产准入标准设定为人均低于11万元(含)。“三种补贴”家庭财产准入标准统一设定为人均低于5万元(含)。
《意见》出台前已享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的家庭,有关管理部门核查其拥有的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同时满足无机动车辆、无非居住类房屋、工商登记出资小于5万元(含)三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
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其家庭财产情况同时满足机动车辆排量小于1.6升(含)、不是进口车型、不多于1辆,非居住类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工商登记出资小于10万元(含)五项条件的,视为符合财产限定条件。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财产重新延伸核查,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财产限定标准和财产数额认定办法认定其是否符合财产限定条件。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可不予追缴。(记者雷风雨通讯员吴梅朱景旺)
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停发补贴
严惩中介代理保障房买卖
即日起,对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家庭,采取停发租房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信息以及代理保障性住房买卖、租赁活动的,一经发现严惩,将处3万元罚款。
根据《办法》,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变动的申报义务,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做出调整或退出住房保障的决定。对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家庭,采取这些规定处理:经查实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需要调整其补贴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经查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自相关情况变化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自该家庭准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满1年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此外,《办法》对近年来群众关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信息等问题作出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发布保障性住房信息以及代理保障性住房买卖、租赁活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记者雷风雨)
拓宽保障房建设运营融资渠道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今后本市进一步拓宽保障房建设运营融资渠道,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众享受住房保障。
根据《办法》,市和区县政府将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丰富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记者雷风雨通讯员吴梅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