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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犯罪入狱,因此前曾向他人借款30万元,债主将该女子及其前夫起诉。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人偿还且互负连带责任,并给付相关借款利息。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女)、江某是朋友关系。于某、江某曾是夫妻。王某诉称,2010年1月,于某找他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后分6次借款30万元。然而,于某并未按期还款,反而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王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于某、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于某辩称,欠条上写的30万元,实际上包含本金20万元和利息10万元;此前已陆续偿还部分欠款,只是没有凭证,至开庭时仅欠14万元。江某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于某借款30万元,并提供于某出具的借款书、欠条、借条、收条等,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合法债务关系。于某主张30万元借款中包含利息,至开庭时仅欠14万元,其并未举证,且王某否认,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二被告均未主张该笔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故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借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当事人间的借款属定期无息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在起诉前向被告催要借款的时间,故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