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别对集中建设、分散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户型设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法人责任制、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相关责任人员的永久责任制等工程质量责任。验收交付环节规定了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标志牌制度,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要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要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另外,《办法》还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的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属地化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