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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效率?实施立法保障!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等级,同时指出,须由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关键词:预防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安全巡检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应急救援车辆免缴通行费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也必不可少。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治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同时,依托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与适当补助。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跨区域救援时,受援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紧急运输保障能力。根据草案修改稿,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公路、铁路、水运、航运等经营单位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路通畅,必要时开辟应急专用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关键词:监测
“明确预警等级,有利于公众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的准确了解,及时为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准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介绍,“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据悉,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报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政府新闻办及时准确公布
对于信息公开的问题,草案修改稿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李行进表示,“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根据草案修改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此前,在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有的手机用户能够接收到预警信息,有些用户则没能接收到相关信息。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报警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特别强调,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关键词:救援
需要指出的是,同属于突发事件的社会安全事件并没有分级,但修改草案细化了应急措施,要求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除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具体为: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维持现场秩序,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依法实施通信管控;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征用公民财产将给予合理补偿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社会资源的应急征用不可避免。对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参照征用时的价值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