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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开发区出台《开发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共类停车场、住宅类停车场和事故车停车场的服务、收费管理,除包月外,停车场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与计次两种方式,若按次收费,公共类存车场每次收费不超过3元,存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
《意见》将开发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分为3类,分别是:公共类停车场、住宅类停车场和事故车停车场。3类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的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但最终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收费意见的范围。
根据开发区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公共类停车场按次收费时,每次最高不超过3元,单次停车时间不超过3小时;若按时收费,则根据停车场所处的具体位置略有不同,每小时收费2到4元不等。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即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收费公示牌应标明停车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停车场价格备案编号等内容,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该《意见》从本月起试行,有效期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