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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芸报道45岁的张先生为了给家人带来更好的物质生活,一直在外地打拼。半年前,他出现了低烧、疲劳、肚子疼等身体不适的症状。一开始,张先生就是简单的买点止痛药,吃了药以后继续工作。但是,肚子疼得越来越厉害,张先生只好抽出时间到医院检查。最后,诊断结果为张先生得的是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的一个多月里,张先生觉得康复无望,就和家人办理了出院手续,放弃了治疗,准备回家和家人一起度过余下的日子。
没想到出院后,精神恍惚的张先生骑摩托车外出途中与一轿车相碰撞受伤。对此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车主负次要责任。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后,张先生还是去世了。张先生的家人要求轿车的主人,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轿车的主人认为,张先生本来就身患绝症,死因不属于车祸的责任而拒绝赔偿。究竟谁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李长宁律师认为:本案的要点应先区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只在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先确定受害人究竟是死于车祸还是死于癌症。根据相关证据,张先生死亡所导致的损失不全是交通事故的损失。受害人张先生因患癌症,且处于晚期,在治疗一个多月无效后出院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治疗24天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交通事故外伤没有致命性因素,主要死亡原因系原发性肝癌转移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是诱因,加速了张先生的死亡时间。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只是张先生死亡的次要原因,自身疾病才是张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张先生死亡后损失不应全部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交通事故的损失只能是按次要责任来认定属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因此,轿车的车主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张先生因为其自身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轿车车主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