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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了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2013年度标准出台后废止。其中,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已垫付并申报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及时与保险公司结算。(记者蒋娟实习生涂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