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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天津北方网讯:某公司为了增加办公面积,在原三层楼的基础上又私自加盖了两层。与该办公房相邻的住户李先生认为,自己居住的一楼被该公司加盖的两层楼遮挡了房屋的采光,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拆除加盖的两层楼,并赔偿损失10万元。被诉公司辩称,由于所加盖的房屋事前进行了论证,在原三层楼楼体阴影处加盖,所以不会对李先生的楼房产生影响,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求。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该公司加盖的房屋确对李先生所住一楼房屋日照产生影响,每日日照时间较之前减少了约3.5个小时。经法院调解,最终该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先生10万元。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该案系典型的相邻权纠纷。被告加盖两层楼房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按照《天津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室内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显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日照权,原告的日照利益受到了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拆除加盖的楼层,并主张赔偿日照利益的损失。而对于损失的赔偿标准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尽相同,且赔偿数额偏低。
对于原告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律师认为基于如下几点:第一,因相邻权系复合型权利,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当出现侵权时,应赔偿上述两方面利益的损失。本案中,因原告房间内日照时间缩短,进而增加了人工照明的时间,增加了用电费用。同时居室内日照时间不足,会影响人的生理、心理,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第二,侵害日照权益应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案中,直接损失为日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为电费的增加和人体健康权益的损失。第三,不拆除已加盖的楼层是被告愿意补偿原告10万元的重要原因。
总之,被告未经批准私自加盖楼层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妨害了他人的采光权,依法应予赔偿。(吴薇整理)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