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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0月23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李小姐通过房产中介向陈某租借了一套公寓中的一间卧室,并支付了半年房租1万余元。入住仅两个多月,李小姐就收到了房屋产权人的通知,称陈某只是租客,无权转租,要求李小姐立即搬离。李小姐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日前经黄浦区法院调解,李小姐与房产中介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同意退还李小姐中介费66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35元。
去年11月,经过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李小姐看中徐家汇附近一套高层住宅。据中介公司介绍,房东打算将这套房子中的主卧以每月1900元的价格对外出租。合同签订前,李小姐特意向中介公司询问了房屋的权属情况,并希望看一下房东的房产证。中介公司一再担保房子没有问题,出租人有权支配这间卧室。
于是,李小姐和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支付方式为“付六押一”,分两次将首笔房租、押金、宽带使用费等共1.33万元支付给陈某,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665元。
今年2月,李小姐收到房子的真正房东发来的《腾房通知书》。通知书称,陈某事实上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其转租行为并没有得到房东的同意,因此属于无权转租行为,要撤销转租合同,并要求李小姐在7天内搬离。
眼看自己支付的半年多房租打了水漂,李小姐先找到陈某要求退还房租,但对方不合作,后来再也联系不上了。李小姐找到中介公司希望协商解决,但始终没有满意的答复。
今年3月,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665元,赔偿房租、押金、宽带费、搬家费和再次租房中介费等1万余元。李小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居间人,故意隐瞒系争房屋权属的重大瑕疵及案外人无权转租的重要信息,导致自己经济利益受损,对此应该进行赔偿。
庭审中,中介公司对李小姐陈述的居间经过表示认可,并承认在中介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中介公司也同时指出,公司从未收取过李小姐的租金、押金,李小姐不应向中介公司追讨损失。
李小姐和中介公司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处理此事。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中介公司自愿赔偿中介费、房租等损失3000元,李小姐表示接受。
黄浦区法院民四庭王平法官表示,居间人对于交易机会、资料及相对人的资信等居间信息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的义务包括如实报告、合理审查和积极调查,这些义务应当与所居间的标的物的重要性、中介的收费标准、行业的能力和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匹配。本案中,中介机构未能核查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权限,且其居间行为客观上为群租提供了便利,显然未能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但李小姐在租房过程中未对系争房产作进一步了解,招致钱财被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