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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家四弟受母亲和哥哥姐姐委托,领取了亡父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母亲去世后,李四弟被告上法庭,要求将该款与哥哥姐姐平分。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家四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母亲生前将钱赠与他,相关款项应与哥姐平分;因李家四弟在其母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原告李家二哥与被告李家大哥、李家三妹、李家四弟是亲兄弟姐妹。兄妹四人的父亲2003年去世,遗有一套位于塘沽的房产。2011年该房屋拆迁,全家人委托李家四弟代领房屋拆迁补偿款106万元。今年初母亲去世后,李家二哥将李家大哥、李家三妹、李家四弟告上法庭,要求将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来平分,自己应得26.5万元。
庭审中,李家大哥、李家三妹均表示愿听从法院裁决,不放弃应继承份额。李家四弟辩称,领取钱款后,已分给二哥8万元。李家四弟表示,自己对父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并承担了母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去世后的丧葬费用;母亲在生前已将拆迁补偿款中的50万元赠给了他,用于买房。
法院审理认为,李家四弟主张曾给二哥8万元及母亲将50万元赠与他用于购房,虽然提供了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李家四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106万元,其中的一半即53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被告的母亲所有,剩余53万元由母亲和四名子女均分,故母亲所有的63.6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四子女依法继承,每名子女应得父、母遗产共26.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李家四弟与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予以多分。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家四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哥姐三人各23万元,剩余款项归李家四弟所有。(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