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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近日召开《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核查细则。
一、本市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的对象是谁?
答: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的对象为申请和享受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的全部家庭成员。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面向拆迁家庭提供的安置用房,暂不核查该类申请家庭财产信息。
二、新政策对哪些财产进行核查?
答:接受核查的家庭财产范围包括: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个人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债权;商业保险;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动对车辆、非居住类房产、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家庭财产数额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财产数额为申请家庭成员在财产认定范围内所有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价值的总和,以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时的状况为准。
四、非居住类房屋怎样认定财产数额?
答: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申请家庭名下非居住类房屋变卖、购置、被征收等产生的财产变动,按照相应发生的货币财产变动情况,对财产数额予以累加或抵扣。
五、机动车辆怎样认定财产数额?
答:机动车辆的价值按照重置折旧法结合评估法确定。重置折旧法计算公式为:汽车价值=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汽车的重置价格以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tjada.dizo.com.cn)发布的报价下限为准。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价值按零计算。
对管理部门通过重置折旧法认定机动车辆价值有异议的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六、管理部门进行财产核查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有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核查申请家庭的财产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其不符合条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将生成的《核查单》提供给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依据《核查单》和街镇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转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其他审核。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书面通知其不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