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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制定了“亲情会见”制度,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细致的程序规定。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积极开展亲情会见工作。通过与其父亲的会见,田某某的内心受到了很大触动,表示一定好好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王婷婷施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