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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1月1日起,《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10月25日,本市召开《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对《条例》实施进行部署。
9月11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决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使本市成为境内第二个立法实施环境教育的省份。本《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5%。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条例》还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构建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推动本市环境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全民化进程,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