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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天津宁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三项工作机制确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一是设置专门场所并派员到场机制。设置律师阅卷室,对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指派一名干警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保证案件材料安全。二是限期书面答复机制。辩护律师提出预约阅卷或者面约且要求即时阅卷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安排。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是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把听取辩护律师取证情况和辩护意见作为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在作出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必要时,专门就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与辩护律师全面、充分交换意见,切实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通讯员:潘洪亮、韩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