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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新闻背景:
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郑州的张女士却为这事跟自己的亲生父亲打起了官司,原来,这里面另有故事。“30多年过去了,他对我不闻不问,当他需要人照看时才想起来找我……”说到这,张女士泣不成声。张女士说,自己并不是不想赡养老人,只是对父母狠心抛弃自己不能释怀。小时候也因为渴望得到亲生父母的疼爱而跑回了家,但是又因不忍心辜负养父母对自己的恩情而回去。
原来新闻当中的张女士在襁褓之中就被父亲送给了别人,30年来,张女士没有得到生父母一天的疼爱,然而30年后的今天,自己的亲生父亲以自己常年生病、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400元。像张女士这样,未受到父母抚养,能否不尽赡养义务呢?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收养而结束,所以张女士不必对自己的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的父亲应该就是依据这一条款,要求张女士赡养的。
但是这样考虑问题,有失偏颇。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张女士与其生父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张女士可以不必对自己的生父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