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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以下简称为“三个效果”)相统一,是近年来审判工作取得的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检验审判案件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是指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要求,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审判案件的社会效果,主要是指审判案件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审判案件的政治效果,主要是指审判案件要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按照笔者的理解,现阶段实现审判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审判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审判工作承载着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政治功能。实现审判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首要问题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是要牢记现阶段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这是我们推进改革、谋划发展、促进稳定的根本依据。
二是要坚持服务大局。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审判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政治、法律职责。
三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
二、坚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和神圣使命就是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就要严把事实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认定程序,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努力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使认定的法律真实符合客观真实,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可。
二是要坚持程序公正。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职权的划分,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判案件,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落实辩护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坚持审判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法官客观中立。
三是要坚持裁判高效。公正和高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当出现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效率。但在追求普遍高效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事物的特殊性,对有些个案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其特殊因素,把握好案件处理的时机,在法定审限允许的情况下,有时需要利用时间来缓和有关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更好地实现审判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司法为民,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
一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是专门机关,但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靠人民群众,法院工作也要靠人民群众。实践证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审判权源自人民,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司法为民理所当然。人民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司法只有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才能得到人民真心拥护和支持。
三是要坚持人民满意的根本标准。人民满意是检验一切工作的标准,审判工作也不例外。人民群众评价审判案件,不仅注重结果,也关注过程。要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是要促进社会文明。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其惩恶扬善、解决纠纷等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具有独特作用。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关注案件所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道德等因素,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发现全体社会的基本需求,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作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裁判。
五是要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利益所在,人民法院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依法及时妥善化解进入司法渠道的矛盾纠纷,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要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化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不公不平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