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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法院关于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广大农民改善住房需求增强,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导致的安全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这是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难办理的一类案件。因给涉案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伤痛和负担,处理稍有不慎极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据统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共审理25件此类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372.6万元。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是损害后果严重,处理难度大。受害人有的致伤、致残、致死,事故后果严重,这些人是家庭的顶梁柱、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伤害,给家庭带来的往往是灭顶之灾。25件案件中,造成死亡的有3人,二级至十级伤残的有17人;涉案赔偿数额大,包括受害者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且大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涉案标的总额达372.6万元,其中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有18件,平均标的额达14.9万元,个案标的额最大的68.4万元。赔偿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有限,案件难以调解,多以判决结案且上诉率高。25件案件中,判决19件,调解6件,上诉10件。
二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往往涉及雇用、承揽、租赁、合伙、义务帮工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区分认定。农村建房主要形式有:一、包工包料。房主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房主付钱,包工头购买材料,组织工人盖房并发放工资。二、包工不包料。建房原材料由房主提供,包工头负责提供建房架材、机械设备,组织工人建房,发放工资,农村建房大多采用这种形式。但也可能存在房主从另一渠道租赁架材、机械设备,包工头只是负责施工,发放工人工资,一旦因为架材、机械设备故障导致人身伤亡,案件法律关系更多。三、劳务合伙。某一人承包工程,组织他人共同建房,承包人自己也参与劳动,因为案件复杂,所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及赔偿主体就成审理焦点。
三是责任认定较困难。农村建房大部分没有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多数以口头形式约定施工相关内容,且较少约定事故责任分担、赔偿方式等,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建房户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加之此类案件转包情况较多,实际承包人大多没有建筑资质或借用他人建筑资质,以致办案过程中不易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宜丰法院审理的25起此类案件中,有11起因责任人相互推诿而责任较难认定。
四是执行难到位。主要体现在房主、包工头或实际承包人都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太大,特别是判决房主及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时,双方情绪更大。由于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巨大,加上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执行难度就更大,难以全部执行到位,易转化为涉诉上访案件。25件案件执结9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仅为36%,还有16件尚未执行到位。
二、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因
一是安全意识不强。当事人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在建房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设置安全网、不扎牢脚手架、不佩戴安全帽、水电乱接乱引、材料乱堆乱放、喝酒施工、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较为普遍,施工人员工作时随意性很大,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承包人没有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愿花钱去为雇工买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
二是专业技术较差。农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约,一般找一些个体泥瓦工匠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他们从未接受过任何技术培训,均属无证从业,无资质、无图纸,无专业技术,无完整安全设备,安全隐患无处不在,而承包人往往雇用工资低、没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参与共同建造,凭着侥幸的心理施工,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宜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90%的受害者为不具有专业技术的农民工。
三是施工设备简陋。农村建房中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多为一些原始的或比较简陋的建筑工具,性能差,安全性能没有保障;脚手架、吊架及跳板不符合高空作业要求;起吊装置属技术落后、市场淘汰并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一些本应由机械操作的危险工作,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大多采用人工操作。25件案件中,有6件是由于脚手架或吊架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有13件是在独杆吊机吊运建筑材料时,吊机固定架断裂或钢筋拉线被拉断,造成人身伤害。
四是监督管理缺乏。农村建房条件审批和土地使用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而对于建房设计的安全性、施工人员资质、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则缺少职能部门监管,建房施工的随意性大;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没有对此过问和查处。同时,2004年《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废止,随之取消了对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审批,在农村房屋建筑如何建、谁来建、谁来管、怎么管等问题上出现盲点,有关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三、防范农村建房事故发生的对策建议
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影响农村社会管理与和谐稳定,应当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减少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宜丰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要完善相关规定。应尽快制订规范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应对房屋设计、施工设备、安全防范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强制性规定,特别要对施工队伍重点进行管理和规范,并明确承建房屋所需资质等条件。
二要加强监督和审核。有关主管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履行职能,开展对农村建房安全检查,对无建筑资质的承包者加强监管,对申请者严格审核,对无资质者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罚,规范农村建筑行业。对技术落后、属废弃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起吊装置,坚决予以取缔。
三要加大法制宣传。通过讲解建房安全知识、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利用图片和黑板报、开展巡回审判等形式,在农村加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建房者、承包人和建筑工人从典型案例中吸取别人的教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让农村施工者提高安全警惕,自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要加强培训考核。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建筑工定期进行上岗培训,重点培训安全防范常识,并进行考核,对不能通过者,不发给准入证。同时,建房者或发包人应找有相应资质的承建人进行施工,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有无资质,而不能贪图省钱省事。
五要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鉴于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难的特点,国家要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建房户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意外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同时对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从经济和行政上对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 (课题组成员:袁建华钟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