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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中的房屋失火后,出租者与承租者签下一份协议,约定承租者赔偿一切损失。过后,承租者却以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出租者和中介串通中恶意让自己签下等说法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在两审审理中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4日,马某和屋主田某签下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坐落于塘沽的一套田某名下的房屋由马某承租。在租赁期间,该套房屋意外失火,室内大量物品烧毁,后消防队将火扑灭。当天,马某和被授权可全权代理此事的田某之女签下一份协议,约定由马某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并且修复房屋,恢复原状。马某过后上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其主要理由有二:田某的女儿和中介恶意串通让他签了字,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具有可履行性;如果不撤销该协议,消防队表示将不会对火灾原因进行检测。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马某在租住诉争房期间发生火灾,后其与田某的女儿约定由马某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并且修复房屋,恢复原状,并为此签订协议书,上述协议内容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马某主张田某的女儿与中介恶意串通哄骗其签订协议书,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上诉人又以如果不撤销这份协议书,消防队称将不对火灾原因进行检测为由,要求确认其与田某的女儿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马某的该项主张,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