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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犯有抢劫过路大货车司机、绑架的哥和诈骗巨款罪行的被告人曹某,日前被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曹某与刘某、薛某、张某、梁某(四人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3年11月25日下午5时许,由张某驾驶梁某的小客车来至静海县团泊镇津王公路14公里处。然后以车被挂为由,将过路的大货司机拉下车,其间四人殴打司机,并由曹某抢走司机现金1800元,该赃款被他们俵分。
2003年11月27日,被告人曹某伙同刘某、薛某、张某、梁某在静海县大邱庄镇某酒店内,由曹某提议绑架他人勒索钱财。2003年11月28日9时许,刘某在静海县大邱庄镇某村,骗租了赵宇(化名)驾驶的出租车。途中薛某、梁某上车。当该车行驶至静海县团泊泰达足球训练基地附近田野处时,刘某持刀威胁赵宇,另两人将其捆绑。之后,他们联系曹某,曹某与张某赶到现场后与他们会合。会合后曹某联系赵宇父亲,索要现金20万元。赵父随即报案。随后赵宇被民警解救。
2010年7月份,曹某以做生意需用钱、结婚买房子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3万元。2011年11月23日17时,曹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高君贤董印庄郭家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