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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省卫生厅、江西保监局出台了《关于在南昌地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南昌地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能力,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类公办医疗机构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规定,江西省医学会作为投保方利益代表,承办南昌地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遴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医疗机构制定保险方案以及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等工作。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将组织和监督南昌地区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在南昌地区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意见》投保。
此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采取联合承保方式运作时,参与公司数量应有所控制,以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承保公司应与投保方利益代表签订保险协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南昌地区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中介机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共同承担保险费
《意见》明确提出,医疗责任保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年度经营状况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予以上下合理浮动。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组织好本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投保工作。
此外,我省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南昌地区医调中心和各县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或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积极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
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列入医院等级评审
《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投保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平安医院”、综治考评和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
我省要求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明确理赔时效和理赔服务标准并向医疗机构公开承诺;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认真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快速足额支付符合保险责任的赔款;加强医疗纠纷案例的原因分析,定期主动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调查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防范、规范医疗行为、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意见建议,提高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此外,我省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保险顾问,充分履行居间经纪职责,协助承办机构制定保险理赔方案;有效沟通多方诉求,依法依规忠实维护投保方利益,促进医疗机构、患者、保险机构三方满意共赢;会同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医疗风险管控工作,延伸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
记者廖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