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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雇员关某感觉所住工棚灯光昏暗,决定更换灯泡,在购买灯泡途中遭遇车祸。日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张某补偿原告关某现金2万元。
关某在张某的建筑公司工地负责看管建筑器材。2011年9月19日晚,关某在工人下班期间,为更换工棚的灯泡外出,被一车辆撞倒受伤。事发后,事故车辆逃逸。关某共支出医疗费4.9万余元。后关某以工伤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为工地进行的换灯泡的行为,超出了其雇主的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其职务行为也没有内在联系。因此,原告关某以雇员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张某全额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更换灯泡毕竟是用于被告的工程,且原告因此所受损失较大,从公平角度考虑,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应酌定补偿20000元较妥。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尹红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