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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相关单位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四个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规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得变更、租赁及抵押
《意见》中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迁入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企图获取额外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接书面通知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
此外,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意见》规定,按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有关部门将在核实征收、公示核定后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征收补偿
超标准安置面积有报建手续按成本价补偿
《意见》对各项补偿进行了详细规定: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建筑面积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报建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分别按不同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有报建审批手续的,按农房安置小区建设成本价(含安置小区土地成本价)给予补偿;无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不计成新差价,只计结构差价。
农宅精装修后使用2年及以下可获装修费60%的补偿
我市规定,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农民住宅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可视情况予以补偿。装修后使用2年的(含本数,下同),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补偿。
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征收构筑物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农房已私自改为其他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房建设
小区将配套市政设施
农房征收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安置小区)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即按规定选址报建,按规定办理土地转用及供地手续,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按规定确定规划设计标准,按规定进行小区配套,按规定委托质监、安监,按规定进行小区验收。
此外,我市还规定,安置小区外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市政配套将按市区归属管理原则,主干道以上(含主干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他道路市政设施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安置补偿
异地安置可享补偿
《意见》规定,我市将根据项目用地及规划情况,实物安置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房管部门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规定考虑公建配套等面积,依据安置用地规划指标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就地安置的,征收范围内宅基地不计征地面积、不付征地费用;实行异地安置的,征收范围内宅基地计征地面积并按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房建设单位用该补偿款支付异地安置用地相关费用。
◆特别提醒
转城镇房需补缴土地出让金,5年后可过户
相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可将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单元成套农房转为城镇房屋,转性面积为市房管部门核实的标准安置建筑面积。
农民安置房转为城镇房屋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时间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未缴交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农房征收安置房,不可进行交易过户”;缴交或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安置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五年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
记者邓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