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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高君贤董印庄郭家骥】静海一名男子酒后驾车撞人,然后找朋友为其顶罪。到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后,该朋友得知被撞人死亡,遂交代了真实情况。但静海县人民法院未认定其为自首,因为其“迫于压力才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酒后撞人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2年3月1日19时40分许,张某酒后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朗逸牌小客车,沿静海县东昌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电厂北300米处时,因发现情况晚,撞上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刘某,致刘某受伤。事故后,张某电话通知张权(化名)到达事故现场,并指使张权为其顶责。张权在明知张某系肇事司机的情况下,向调查此起交通事故的民警作假证明,谎称自己系肇事司机,以期张某逃避法律追究。但张权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交代了其作假证包庇张某的事实。当晚,张某得知被害人刘某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机动车,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肇事后让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加重处罚。被告人张权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张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后,张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权包庇事实成立后,在得知被害人死亡时,迫于压力才供述了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其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该包庇事实与交通肇事的事实相关联,不应认定自首。
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张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