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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7岁女孩小静在妈妈和姐姐的陪同下去游乐园玩蹦床,不料脚踝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小静的父母为此将游乐园的经营人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经过密云法院调解,经营者赔偿小静2万余元。
庭审中,游乐园的经营者承认小静到游乐园蹦床上玩耍后受伤的事实,但认为蹦床设备本身没有问题,工作人员也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游乐园是允许家长进入看护的,而小静的家长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允许家长进入游乐园内进行看护,并不能由此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小静受伤的后果,游乐园的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小静的家长疏于看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游乐园经营者同意给付小静各项损失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