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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付试用提成法院判决绩效有效
高先生在中宇恒业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刚入职的两个月,单位以他处于试用期为由每月扣发了600元工资。干了近一年的高先生最终选择辞职,他在职期间先后参加了三个项目的工作,单位分别以他处于实习期、擅自离职、项目未完成等理由,均没有发放相应的提成。
不仅如此,高先生工作的近一年时间里,双休日加班60余天,单位也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他还自行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报销费用。辞职后,他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拖欠的工资、提成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劳资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单位单方确定他的试用期,并以此为由扣发高先生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补发其工资,并依法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项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性质,公司不应以高先生属于实习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等理由拒绝发放其项目提成。
据此,法院判决中宇恒业公司支付高先生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3万余元,并退还其工作期间单位应该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高先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孙莹)
名为实习实为聘用劳动关系客观存在
本报讯记者徐伟通讯员王俊楠2010年7月,赖明与气管公司、第三人福气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后,未经福气学校培训,即到气管公司从事轧机工作,后赖明受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气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气管公司借用福气学校实习名义,与赖明签订实习协议,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同时气管公司和福气学校凭实习协议,都可以从政府领取一部分促进就业的基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明与气管公司、福气学校之间虽然签订了实习协议书,但赖明并非福气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赖明进行过职业技术理论培训,也没有收取培训费、颁发学生证和任何培训证书等,即赖明并未接受福气学校的管理,而赖明在气管公司从事轧机工作的行为也并非以实习为目的,不符合“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赖明在气管公司从事轧机工作,接受气管公司的管理,气管公司按月向赖明发放工资和补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综上,法院判决气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赖明建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气管公司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实习期满发生工伤未签合同照样判赔
王某在校期间,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随后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裁决,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公司在做出工伤赔偿的同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7.5万余元。
(马毅萍李正晖路若愚)
大学毕业仍算实习商家败诉经济补偿
大学毕业的小齐在书店工作了两个多月,却一直被用人单位按照实习生的待遇每天只发10元实习补助。失业后的小齐一纸诉状将书店告到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自己的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小齐从北京工商大学毕业后来到中国书店应聘,被分配到书店下属的多个部门工作。在此期间,书店按照该单位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惯例,每天为小齐发放10元实习补助。后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签约后的一个月,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在此案审理中,书店称小齐一开始是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应聘的,所以书店不同意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学毕业生参加工作不能计算为实习期间,应视为就业。在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中国书店应按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齐工资,并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相关法律给付经济补偿金。
(李罡萧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