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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金光
在农村,每年都会发生大量因婚姻家庭、山林土地、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间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一时想不开而服农药、投水、上吊,造成非正常死亡,使矛盾更加激化。面对这种案件,该如何调解呢?笔者结合自己10多年在基层调解此类案件的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闹丧。沿袭几千年的宗族观念,在有些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对族内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他们往往会在族长的“指导”下,抬尸闹丧,损害对方的房屋和财产,以示报复。遇有这种情况,要向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明闹丧的社会危害性,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控制住局势。同时,要做好遗体看护工作,保护好现场,不要让死者家属把尸体从医院或事发地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家中。在死因确定后,最好尽快把遗体先处理掉,这是防止抬尸闹丧的关键。随后,要迅速召集死者亲友,协助他们推出一两名有一定威望、为人正直的亲友作为代表,并帮助纠纷的另一方面也推出代表,将双方代表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
二、依据政策法律,妥善解决纠纷。作为纠纷调解人,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对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死者一方往往会提到下列3点要求: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对方承担抢救、丧葬费用以及死者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传统的方式安葬死者遗体。关于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死者亲属如坚决要求,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要把刑事案件“调解”解决了,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对死因有争议的,一定要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确定死亡的真正原因。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明确责任,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无原则地迁就死者一方提出的无理要求。
三、必须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是整个过程的真实、客观反映。在农村,由于条件的限制,多数调解人员没有制作调解笔录的习惯,他们虽然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也达成了口头调解协议,却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材料。这不利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容易反悔,导致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对于当事人谈到的各自意见、主张、双方争议的焦点等,记录人必须如实记录。不管调解成功与否,最终是否达成了协议,调解人员都要向当事人宣读调解笔录,或让双方过目,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四、认真做好回访工作。调解结束后,调解员不要认为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会积极、全面地履行义务。死者的亲友文化知识层次不同,有的多站在自己的角度,指责纠纷对方的不是,来表达对死者的悼念。死者的配偶、子女等因死者去世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将怨气发泄到纠纷对方身上,因而很有可能自己或默认亲友实施侵权行为,损坏对方财产,伤害对方身体,导致新的纠纷。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在死者有纪念意义的日子里,调解人员更要注意及时回访,巩固以前的调解成果,防止隐蔽的矛盾公开激化。
(作者单位:湖南省会同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