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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1.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2.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3.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4.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盗气行为的认定如下:凡属于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盗窃燃气行为:(一)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中盗窃燃气的;(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中盗窃燃气的;(三)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盗窃燃气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等组织盗窃燃气的。同时,五部门意见还认定盗窃燃气行为,具体包括下列几种行为:(一)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二)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四)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五)将预购气费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气的;(六)采用其他方式的。相关部门提醒全市燃气居民用户和各企业单位,一定要依法用气,确保供气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在实际生活中,极个别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侵占国家利益偷盗燃气,但最终都会受到法律制裁。11月1日本市媒体刊发一则题为《“贼大胆”偷气取暖致泄漏影响全楼,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查》消息。内容如下:一燃气用户擅自将燃气立管接在灶具头上盗用燃气用于取暖。其自制的盗气器具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幸亏被燃气维修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置才未引发重大事故。记者昨晚获悉,因该用户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已对此案展开调查。燃气集团河西燃气维修中心前天深夜接到河西区前进道港云里18号楼居民电话,反映该楼内有燃气味,疑为燃气泄漏。燃气抢修人员到场后开启燃气检漏仪,仪器立即发出警报声,确认楼内的燃气浓度很高。维修人员连忙关闭该楼燃气管道总截门,打开窗户通风,同时逐一对该楼居民家的燃气设施进行排查。当查到一楼一户居民家时,该用户就是不肯打开房门。直到凌晨时分,燃气人员几经周折才进入其室内并发现,燃气立管终端的堵气塞已经被拆开,一根非燃气专用的塑料管接在燃气管上,并有多段透明塑料管与灶头连接,盗用燃气用于室内取暖。因为盗用燃气的取暖器具在火源熄灭时引发燃气跑气,通过烟道而窜遍整幢居民楼。得知此消息后,居民们都惊出了一身冷汗。为了确保安全,防止泄漏的燃气遇明火后引发爆燃事故,燃气抢修人员连夜采取了措施。昨晚,市燃气集团营业部打盗办主任张国林向记者表示,针对该用户私盗燃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燃气部门也将依据《天津市燃气条例》等规定,追缴该用户燃气费及法律责任。燃气集团有关专家提醒:偷盗燃气是违法行为,市民千万不要图小便宜对燃气下手,一旦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会害了自己也会害了无辜的人们。 (通讯员高继德康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