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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科技社会,互联网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与此同时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尤其是许多传统犯罪开始借助互联网改头换面,网络盗窃、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乃至网络诽谤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大量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网络管理秩序,而且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迫切要求刑事司法系统作出积极的反应和有效的应对。
犯罪与刑事司法始终处于互动博弈之中,只有了解新型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规律,才能反思已有司法制度之不足,进而探寻科学的应对之策。
现阶段,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犯罪的隐蔽性程度很高。传统的盗窃、诈骗等犯罪,通常都涉及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直接接触,但网络犯罪则将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阻隔在网络两端,且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犯罪行为人隐身于虚拟世界之中,难以追查其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也带来了管辖方面的难题。第二,犯罪的技术性程度很高。传统的盗窃、诈骗等犯罪,虽然也涉及一些盗窃技能和诈骗手法,但网络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计算机领域的行家里手,其依托互联网这一技术平台,设置钓鱼网站、通过病毒套取密码等,科技含量显然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第三,犯罪的组织性程度很高。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盗窃、诈骗等犯罪由于涉及诸多的环节和链条,通常需要多人同时参与犯罪,例如甲诈骗、乙转账、丙取钱,尤其是网络赌博犯罪,其非法牟利链条更加复杂。这种分工高度专业化的组织犯罪,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不仅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挑战,而且增加打击整个非法牟利链条的难度。第四,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很大。传统犯罪大多针对特定的个体进行,例如盗窃、诈骗通常是锁定特定目标后实施犯罪行为。相比之下,新型网络犯罪的目标群体很大,犯罪行为人或者犯罪组织通常选择大量不特定个体实施犯罪行为,以期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单位里这边诈骗电话刚刚挂断、隔壁诈骗电话立即响起的情况。网络犯罪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危害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面对新型网络犯罪带来的严峻挑战,首先需要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侦查是起诉、审判的基础,只有及时侦破案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诉讼证据,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还要从诉讼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解决依法惩治新型网络犯罪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首先,在案件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但新型网络犯罪的管辖与传统犯罪相比存在特殊性。实践中,网络犯罪所涉及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等,与犯罪实施行为相关的地点,都可以被视为犯罪地。同时,对于财产型犯罪,犯罪地还包括犯罪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财产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地也可以被视为犯罪地。根据新型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调整案件管辖,有助于确保案件的顺利处理。
其次,在诉讼证明方面,认定新型网络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电子数据,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确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充分考虑了实践的需要。由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侦查取证环节需要严格遵循收集电子数据的法律程序、方式及有关技术规范,完善见证、公证制度,保持合法、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必要时应将原始存储介质一并随案移送,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在食品安全领域,强调由农场到餐桌的食品监管体系;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强调由现场到法庭的诉讼证明体系。在审判过程中,也要注重从以上方面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取证程序合法,定案证据确实、充分。
再次,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新型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有一定特殊性,有必要在刑法对传统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设定新型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例如,为了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专门界定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上,对于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网络盗窃、以不特定人员为对象的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都有必要立足实践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最后,在打击犯罪链条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型网络犯罪上下游犯罪的产业链,准确界定共同犯罪。例如前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就专门规定了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将那些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或者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界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此类规定无疑有助于切断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对于其他新型网络犯罪,也有必要作出类似的处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