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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于2010年6月进入一家建材公司担任销售员,劳动报酬约定为底薪加提成。业务员销售提成20%作为风险金,风险金在销售员离开公司前完成工作材料移交之日起7日内发还。同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又规定“乙方(销售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半年内未能收回经办业务的货款,甲方(单位)有权将乙方的风险质押金抵作未能收回的货款,直至乙方收回经办业务的所有货款后,甲方才将风险质押金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收回的货款超过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甲方可用乙方的风险质押金补偿甲方的利息损失。乙方的应收账款不能正常催讨,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2年3月,赵女士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同时要求单位返还预先扣留的销售提成,以及因账款超期未入账而被扣留的金额。公司则认为,公司依据的是《销售员经济指标责任制》,况且双方也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如果劳动者对公司的做法有异议,也不应等到离职后再要求。公司认为风险质押金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业务提成奖金,该条件是”销售额全部入账“,条件未成就时,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解答:
单位预先扣留赵女士20%的销售提成作为风险质押金,此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提成从性质上属于计件工资,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知,公司的上述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能否因货款超期未入账为由,用赵女士的提成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货款催讨问题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风险,用人单位将催讨货款的责任全部加诸于劳动者属于转嫁经营风险,此举有违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此外,单位这种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行为同样违背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平、自愿原则,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为无效。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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