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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市民在买车的时候以为是电动自行车,因此既未上牌,也无驾照,但撞人后该车被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日前,被撞的妇女将该市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巨额损失。本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并判令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赵先生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职工,为了出行方便,他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购买之初,他认为,电动自行车根本不用上牌照,也不用考驾照,所以他就一直这样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事发当日,赵先生骑着他的电动自行车来到河西区一个路口遇到岳奶奶步行至此。由于赵先生一时慌神,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致车前部撞到了岳奶奶,造成老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老人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45万余元。
经鉴定,岳奶奶的腰椎部位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构成十级伤残。赵先生所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轻便摩托车这个问题将决定赵先生最后的责任分担。在事故解决过程中,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所骑行的车辆为“轻便两轮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也认定,由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岳奶奶不承担事故责任。而且,警方还对赵先生做出了拘留处罚的决定。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岳奶奶将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赵先生表示,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而且赵奶奶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他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他对拘留处罚也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岳某不负事故责任。对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赵某虽表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赵某对岳某合理、合法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赵某赔偿岳奶奶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律师表示,2009年批准发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是经国家发改委、公安交管等部门同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全国汽车标委会摩托车分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多年反复论证制定的。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除以上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根据该4项标准,“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产品概念和技术要求清晰,便于分清种类和规范管理。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新报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