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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从12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本市亏损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可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同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时,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缴存年度。
此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席记者邵隽)